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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監局擬制訂醫療廣告字眼指引
日期:2025/7/19 12:00:05     

藥監局擬制訂醫療廣告字眼指引



政府修改《廣告活動法》公開諮詢,第二場公眾諮詢會昨舉行。

    修改廣告活動法第二場公眾諮詢

    藥監局擬制訂醫療廣告字眼指引

    【本報消息】政府正就修改《廣告活動法》作公開諮詢,昨舉行第二場公眾諮詢會。對於有公眾建議定義保健產品,並因應保健產品發展快,倡參考香港做法,列出禁用和准用字眼。藥監局表示,希望與業界共同研究是否定義保健產品;並會考慮在新廣告法推出後制訂醫療保健廣告字眼指引,讓業界有更清晰的申請方向。

    該諮詢會昨日上午十時假國際銀行大廈七樓舉行。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副局長陳祖榮、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,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廳長李志洋,房屋局業務監察處代處長孫玉山,土地工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彭志銘,市政署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吳玉娥等出席。

    藥監局監管藥品類廣告

    有公眾對保健產品和藥物方面的廣告提出問題與建議。

    一是現行法律並無對保健產品作定義,翻查資料,僅在藥監局有一個指引,定義哪些產品不屬於藥物,但沒有定義哪些產品屬於保健產品,希望修法時可關注。

    二是保健產品被定義後,歸衛生局或藥監局監管?建議合併由同一個部門監管。

    三是醫藥、保健產品發展很快,法律上對這些定義或不能規定太多細節。認為可參考香港做法,列出禁用和准用字眼的例子,讓廣告業界提前查詢,避免事後需要更多修改或懲罰。

    研究是否定義保健產品

    李志洋表示,藥物的定義在廣告法裡找不到,但在其他涉及藥事管理的法律中,已分別對西藥和中藥有明確定義。至於保健產品的定義,希望業界多給予意見,共同研究是否要定義保健品。

    關於監管實體,廣告法建議無論是藥品、醫療器械還是保健產品的廣告,均由藥監局作為監管實體。至於醫療、保健廣告字眼指引方面,會考慮在新廣告法推出後制訂相關指引,讓業界有更清晰的申請方向。

    發送方式判別短訊廣告

    陳祖榮表示,隨着醫療科技發展,如細胞療法涉及細胞製取和注射,較難界定屬醫療產品或服務,政府將針對有關意見再作考慮。

    有公眾表示,需明確手機短訊是否屬於廣告媒介。徐秀玲表示,在處理相關投訴時,會通過具體個案來判別,即手機短訊的發送方式,是點對點針對特定個人傳送,還是海量發送,以及是否存在個人化設定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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