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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討欠租
日期:2012/10/24 0:38:41     

華僑報──法律資訊站
追討欠租 (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)
NO. 639  ─ 2011.11.09  見報
“波係圓嘅",相信這個經典金句很多人聽過。它的涵義是指比賽中甚麼事情也會
發生,比賽未到最後一刻也不知誰勝誰負。事實上,這句說話不單適用於體育比賽上,
就連生活的方方面面,亦能套用得到。以全球經濟為例,經濟有循環,連帶股票市場亦
有興衰。所以,不少人便索性“買磚頭"(買樓)投資,認為樓宇保值之餘,投資亦較
為穩當。
買樓投資,將單位出租,理應是一件開心事。不過,有業主擔心,萬一“彩數"不
夠,遇上一個不準時甚或不交租的租客時,情況不知會變成怎麼樣。的確,一個業主能
否遇上一個好租客,現實中實在難以預計。不過,如果業主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,知道
法律如何保障自己,認識有關欠租的法律規定,相信對業主定是“百利而無一害"!
面對欠租情況,作為業主(出租人),他們有兩種方法處理:第一種,由於法律規
定,租客(承租人)欠租超過八日,業主有權收取相當於該月租金的一半作為損害賠償
(例如每月租金是一萬元,賠償金額為五千元);如果租客欠租超過三十日,業主則有
權收取雙倍賠償(即賠償金額為一萬元)。所以,當面對上述情況,業主除有權要求租
客繳交所欠的租金外,亦有權要求上述賠償。不過,當業主收回租金和賠償後,租約仍
會繼續,換言之,業主仍須將單位繼續出租給租客居住。
第二種處理欠租方法,就是解除租約。俗語有話“一次不忠,百次不容",現實中,
可能有業主認為,即使租客今次交回欠租,亦難免租客下次不會遲交或不交租,所以,
為免“夜長夢多",業主亦可以選擇以租客不履行義務(不準時交租)為理由,向法院申請解除租約。另外,對於這種處理方式,業主亦要留意,一旦選擇了這種解除租約的
方式,就只能追討所欠租金,不能收取第一種處理方法的損害賠償,兩種處理方法不能
同時採用,只能任擇其一。然而,如果在答辯前,租客將所欠租金及賠償繳清,那麼,
業主解除租約的權利亦隨之失效,即業主收回租金及賠償後,仍須繼續履行租約。
正如文章起始提到“波係圓嘅",所以,欠租的租客終須繳交租金,不過,業主亦
應該透過合法途徑追討:向法院申請解除租約時,訴訟中可以附帶請求追回租金,而有
關訴訟須聘請律師(經濟不足可申請司法援助);如果單純追租或者追討租金和賠償時,
當總金額低於澳門幣五萬元,業主可以透過“輕微民事案件法庭"追討,無須聘請律師。


以上內容轉自cyberctm 會員 ricaken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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